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25民初1541号
原告:襄城县矗建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迎宾路中段。
法定代理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9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
被告: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文昌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襄城县矗建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城县永兴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襄城县矗建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襄城县矗建机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襄城县矗建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6元,减半收取663元,由原告襄城县矗建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白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