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原阳县成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4执208号之五
申请人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华芳,总经理。
被执行人原阳县成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黄河大道鑫源花园。
法定代表人贾亮,总经理。
关于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原阳县成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7民终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原阳县成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交付原阳县翰林华府24#10号商铺、23#13号商铺、17#15号商铺、17#101号商铺的房产证及发票等手续;二、被告原阳县成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1月13日起以842767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房产证、发票等手续交付原告之日止);三、被告原阳县成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工程款违约金(2015年12月1日起以334844.7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6年4月28日止;2016年4月29日起以48844.74元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16年8月2日止)。因原阳县成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已依法予以冻结、划拨。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房产,已依法予以查封,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理。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778798.21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原阳县成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光
审判员  潘贵喜
审判员  魏 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浮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