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

***与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原阳县成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4民初975-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森,河南良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卫辉市建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华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皓月,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贵。
被告原阳县成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原阳县城黄河大道鑫源花园。
法定代表人:葛秀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年。
被告陈新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平原,河南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改艳,河南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居,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平原,河南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改艳,河南衡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俱进实业有限公司、原阳县成功置业开发有限公司、陈新祥、李德军、张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新祥、李德军、张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新祥、李德军、张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陈新祥、李德军、张强的起诉。
审 判 长  宋光通
审 判 员  张秀云
人民陪审员  吕书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