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03民初6456号 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原商丘市公安消防支队),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督导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彬,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原商丘市公安消防支队)(以下简称:原告消防支队)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建隆公司提出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2022年5月31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消防支队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消防支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建隆公司赔偿因其公司承建的房屋质量瑕疵支出的维修费用、装修损失(包含旧装修和新装修)暂定25万元,上述费用待司法评估后予以确定;2、诉讼费、***定费由被告建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为原告承建的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战勤保障大队综合楼、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两栋大楼竣工交付后,在保修期内即出现多处墙体贯穿性裂缝、车库严重渗水、车库框架柱因经常冲水造成箍筋外漏腐蚀、多个卫生间严重渗漏的质量问题,经过双方多次交涉,被告在保修期内多次维修,但仅仅对瑕疵部位进行了刷漆、打胶处理,但并没有实际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主体质量问题,致使墙体的贯穿性裂缝越来越大,墙体渗水也越来越严重,经***定部门鉴定墙体混凝土强度已经影响安全使用。为维护消防支队合法权益,***依法判决并判如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消防救援支队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特勤战勤保障综合楼维修费用1543253.76元、指挥中心地下车库维修费用275090元、特勤战勤保障综合大楼维修期间消防官兵的临时租房费用300000元,合计2118343.76元;2、诉讼费及180000元的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建隆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涉及指挥中心和综合楼两个施工项目分别产生于2007年和2009年的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委托的监理单位严格监督之下按照技术标准组织了施工,原告方组织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部门参与的共同验收,质量均为合格。在工程验收且经过维修其长达十几年的时间内,原告方没有提出过相关的主体质量问题。本次诉讼实际是原告恶意拖欠质保金的情况下,为了达到少支付或不支付质保金而提起的恶意诉讼。涉及到综合楼的质量鉴定,不但程序违法,而且结论全部推翻了由原告组织并认可的质量合格的鉴定,说明导致目前的鉴定结果与原来审验合格的结果相冲突,因此被告认为应当首先追究原告方作为涉案工程组织验收者,并认定工程合格的相关责任。按照原告自己的诉状所述,涉及到的卫生间渗漏等以及长时间的冲水造成了钢筋裸露问题,明显是在使用过程中由原告造成不可归责于本案的被告。关于鉴定程序,在质证中我们已详细说明涉及到的鉴定程序违法内容不客观不真实。关于原告诉请的地下车库维修费用更不应当得到支持。无论是根据合同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一种违约责任。如果说在维修期内应当发生相关的维修,也只能由承建单位先行维修,不可能属于发包方另行委托单位委托其他人进行维修。对于综合楼尚未发生的维修费,如果被告承担责任,也只能由被告进行维修,而不可能由被告直接支付尚未发生的维修费。因此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涉及到的综合楼和指挥中心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对于维修期间,其主张的300000元的租赁费用更是于法无据。 被告建隆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原告消防支队返还质保金403115.86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7月25日质保期满至质保金全部返还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由原告消防支队承担。事实与理由:2009年6月20日、6月29日、7月5日,原告与被告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由被告建隆公司承建原告消防支队特勤战勤保障综合大楼工程,约定了工程价款为6160000元,工期145天,工程质量为合格,具体按消防支队提供的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签订后,被告建隆公司按期完成了施工项目,并于2010年7月25日原告消防支队及施工监理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为合格工程。2011年1月6日,河南众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审核,确认工程总价款8062317,29元,2011年3月8日,原告消防支队对工程总造价进行审议并确认,原告消防支队扣除质保金403115.86元,后经被告建隆公司多次催要,工程款陆续支付完毕,但扣除的质保金以种种理由不予退还。因双方约定的五年质保期已于2015年7月25日期满,原告消防支队应无条件返还上述质保金,但其竟在各项验收均合***10年时间内,多次以种种理由不予退还,给我公司造成大损失。基于原告消防支队以工程不合格对被告建隆公司的诉讼,被告建隆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不提出反诉,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原告消防支队反诉答辩称:建隆公司称综合楼质量合格不符合事实,建隆公司作为承包方不仅仅要对综合楼验收时的质量合格负责,而且要对其主体质量在合理寿命内终身负责。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意见,综合楼修复后楼体的**均需要加装钢筋和混凝土,**变粗减少了房屋使用空间,房屋使用功能减损,另外房屋的质量以及**的强度以及修复后也达不到设计的标准,依据建设工程施工解释第12条规定,请求法院驳回被告建隆公司要求返还质保金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消防支队提交的战勤保障大队营房存在的问题和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大楼地下车库多处裂缝、渗水图片,该组证据能够证明综合楼及指挥中心大楼在保修期内出现墙体裂缝、渗水情况,建隆公司已作打胶、刷漆处理,2019年4月9日,原告消防支队与商丘胜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由商丘胜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消防支队的指挥中心地下车库进行升级改造,支出升级改造费用275090元,该组证据达不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消防救援支队提交的涉案工程部分竣工资料1套,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能够证明案涉工程已按规定竣工验收,该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河南众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战勤保障大队综合楼加固修复意见书》和河南华威建设工程技术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特勤战勤保障大队综合楼加固维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是由原告消防支队申请,本院委托上述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程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定发票3份,是原告消防支队为证实工程质量及修复方案和修复工程造价支出的合理费用,系上述鉴定公司出具的正式发票,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消防支队提交的消防官兵花名册1份,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维修期间消防官兵临时租房费用300000元的证明目的,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2、被告建隆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审核定案表、党委会审议重大经济事项情况表及商丘二期战勤楼拨款登记表,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能够证明消防支队特勤战勤保障大队综合楼总造价8062317.29元,原告消防支队下欠质保金403115.86元未支付,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7年11月22日,发包人原告消防支队与承包人被告建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建隆公司承建原告消防支队“商丘市消防指挥中心”工程,开工日期:2007年11月18日,竣工日期2008年8月1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270天,合同价款9900000元。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承担,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二层主体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已完成工程量80%的工程款,其余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竣工验收与结算,以中标合同价款加签证,竣工验收,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包括基础竣工和主体竣工。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层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2007年11月22日,双方签订《河南省商丘市消防指挥中心施工补充协议》,协议在2007年11月22日签订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原合同价款调整为8910000元,合同工期以具备开工条件日起为准,总工期为270天,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工程质量检验的合格标准,争创优质工程。该补充协议还对工程款支付和工程决算进行了变更,即1、工程款的支付:按月工程进度,监理单位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支付工程款(当月发生的变更,签证计算在内),工程具备交工条件时,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80%,工程经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0%,工程决算完成经主管部门批复后支付工程决算价款的95%,余5%待分项工程保修期满后15日内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河南建隆公司进行施工,于2009年9月12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该工程在施工中有增项,经由河南众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工程量进行审核,于2010年6月2日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工程总造价为11686571.59元。2008年4月22日至2010年8月18日,原告消防支队先后支付工程款11350000元,下欠336571.59元作为质保金未支付。 2009年6月29日,发包人原告消防支队与承包人被告建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被告建隆公司承建原告消防支队“特勤战勤保障大队综合楼”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45天,合同价款6160000元。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划分承担,双方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主体工程至正负零付该工程总价的10%,三层结顶付总造价20%的工程款,主体结顶付总造价20%的工程款,装修进行一半时,付总造价的2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报告支付该工程总造价的25%,剩余5%做质保金,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五个工作日结清。竣工验收与结算,以中标合同价款加签证,竣工验收,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包括基础竣工和主体竣工。质量保修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装修工程为二年,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2009年7月5日,双方签订《河南省商丘市特勤战勤保障综合楼施工补充协议》,协议在2009年6月29日签订施工合同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原合同价款调整为5790000元,合同工期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开工日期,总工期为一年,质量标准达到国家工程质量检验的合格标准,争创优质工程。该补充协议还对工程款支付和工程决算进行了变更,即1、工程款的支付:按月工程进度,监理单位核定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支付工程款(当月发生的变更,签证计算在内),工程具备交工条件时,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80%,工程经五大责任主体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90%,工程决算完成经主管部门批复后支付工程决算价款的95%,余5%待分项工程保修期满后15日内分期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建隆公司进行施工,2009年11月15日主体竣工验收。该工程在施工中有增项,2011年1月6日,经双方结算审核,工程总造价8062317.29元,2009年8月14日至2011年3月21日,原告消防支队先后支付工程款7659201.43元,尚有质保金403115.86元未支付。 两项工程投入使用后,原告消防支队发现墙体裂缝、渗水等质量问题,要求被告建隆公司维修,被告建隆公司也做了维修,但未达到原告消防支队满意,原告消防支队在质保期届满后也没有将指挥中心质保金336571.59元和特勤战勤保障大队综合楼质保金403115.86元返还给被告建隆公司,双方发生争议。后2019年4月9日,原告消防救援支队与商丘胜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由商丘胜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消防救援支队地下车库进行升级改造,工期自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4月30日,20日历天,工程价款275450元。 本案在审理期间,2020年1月1日,原告消防支队向本院提出申请,对“特勤战勤保障大队综合楼”工程的混凝土强度及质量安全等级进行鉴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于2020年6月29日作出《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该特勤战勤保障大队综合楼工程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综合评定为C级,即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建议尽快对该房屋进行维修加固处理,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加固设计,并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2020年10月19日,原告消防支队向本院提出申请,“特勤战勤保障大队综合楼”加固设计修复方案进行设计,河南众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于2021年11月22日作出《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战勤保障大队综合楼加固修复意见书》。2021年12月19日,原告消防支队向本院提出申请,对“特勤战勤保障大队综合楼”的加固维修方案、装修费用及因该大楼的主体质量问题导致的墙体开裂(包括内墙面和外墙面)、洗手间渗漏部位的装修费用进项评估,河南华威建设工程技术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特勤战勤保障大队综合楼加固维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工程造价为1543253.76元。原告消防支队为上述评估鉴定支出专业技术服务费、设计费、鉴定费共计18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消防支队就商丘市消防指挥中心、商丘市消防支队特勤战勤保障大楼综合楼工程与被告建隆公司于2007年11月22日、2009年6月29日分别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执行。被告建隆公司完成施工后,工程竣工并已交付使用,质保期应自竣工交付使用2009年9月12日、2009年11月15日起算,在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被告建隆公司应承担维修义务,对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在工程使用年限内承担维修责任。***,原告消防支队应当将该项工程的质保金返还给被告建隆公司,被告建隆公司已另案起诉。被告建隆公司承建的商丘市消防支队特勤战勤保障大楼综合楼工程经过***定,存在承重结构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被告建隆公司首先应当承担维修义务,在修复合格后,原告消防支队应将该项工程的质保金返还给被告建隆公司,如被告建隆公司拒不承担维修义务,应当按照本案中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的修复费用1543253.76元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消防支队未付质保金403115.86元从中予以扣减,差额部分应由被告建隆公司承担。 关于原告消防支队要求被告建隆公司支付升级改造费用275090元的诉讼请求,因该部分费用产生于2019年4月9日,原告消防支队对指挥中心地下车库的升级改造工程,没有证据证明该项工程是由于被告建隆公司施工工程质量问题引起,而且在与商丘胜明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是对指挥中心地下车库升级改造,与被告建隆公司没有关系,原告消防支队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原告消防支队请求被告建隆公司赔偿维修期间租赁费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定费是为了查明和确定案涉房屋质量问题及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经鉴定,被告建隆公司承建的消防支队特勤战勤保障大队综合楼承重结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在案涉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原告消防支队为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申请法院委托**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河南众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南华威建设工程技术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专业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鉴定费共计180000元,河南建隆公司应予承担。对原告消防支队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支持,对被告建隆公司的反诉请求有条件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内对其承建的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战勤保障大队综合楼工程,参照2021年11月22日河南众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作出的《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特勤战勤保障大队综合楼加固修复意见书》加固修复方案修复完毕达到合格标准; 二、若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即时向原告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支付修复费用1543253.76元(预留质保金403115.86元从中扣减,差额部分即时履行); 三、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评估鉴定费180000元; 四、原告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在被告案涉工程修复验收合格后十日内返还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403115.86元; 五、驳回原告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47元,由原告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负担5720元,由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27元;反诉费3674元,由原告商丘市消防救援支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夏 雷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