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7民初380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49年3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伟,男,汉族,1971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系**之子)。
被告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37401255H。
法定代表人冀中慧,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百顺,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依法处分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翠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