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民终223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营,王雪芳(实习),均系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汽车南站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37401255H。
法定代表人:冀中慧,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吴庆利,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生,住河南省南召县,身份证号码:
41292119751121201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吴庆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12元,减半收取1,156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 判 长 智卫东
审 判 员 沈华秋
审 判 员 曹春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何琼琼
书 记 员 刘鑫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