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16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07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执行人: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汽车南站后院。
法定代表人:冀中慧。
被执行人:许昌万**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莲城大道与百花路交叉口万**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宇飞。
本院在执行***与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万**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豫100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万**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68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