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1560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生,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宏阳,河南九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7年10月10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虎建伟,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迪,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汽车南站后院。
法定代表人:冀中慧,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红,女,公司员工。
被告:许昌万**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莲城大道与百花路交叉口万**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宇飞,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昌万**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2021年4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本院准予其缓交至一审庭审结束。2021年5月12日,原告***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长 海明才
人民陪审员 楚丽娜
人民陪审员 张 珂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