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1602民初538号
原告: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汽车站后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00737401255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旺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9年6月28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2、被告***兑现其承诺的:无条件交出所有施工资料,撤离施工项目场地,并保证第三方进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万兴公司于2013年2月与周口明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承建其开发的“周口万**香格里拉花园小区4#楼建设工程项目周口万**香格里拉花园小区临街商住楼(A、B、C座)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建筑工期530天。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万兴公司提出请求将此两项工程的施工组织承包给其承担,故双方签订《建筑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被告承包该两项工程施工之后,不但没能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进行施工且其施工进度距合同约定竣工日期相差甚远。因此被告于2018年6月20日写出承诺书并自找公证处进行公证,向原告承诺:“我保证该项目所有工程于2019年2月28日前全部施工完毕,并具备验收条件;2019年4月30日前保证所有工程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不可抗力除外)。……。我如违反本承诺书相关条款,除履行上述3条规定义务外,应当于2019年5月1日前无条件交出所有施工资料,撤离施工项目场地,并保证第三方进驻”。截至被告承诺的2019年4月30日,被告未能完成该工程的施工任务,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而被告不但不依其承诺自行撤离工地、交付相关施工资料,且暴力阻止原告另外组织的施工人员进场施工。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其与原告签订的《建筑工程项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及违背了其向原告所做的承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损失和不良后果。并使业主因不能按期入住而信访,给社会形成极大的不稳定因素,故诉至法院。
被告***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原告万兴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两份,万兴公司将其承建的周口万**香格里拉小区1#、2#、3#、4#楼和小区临街商住楼A、B、C座工程施工承包给被告***,其中4#楼建筑面积13328平方米,工程造价18402877元,1#、2#、3#楼建筑面积合计42000平方米,未约定工程造价,临街商住楼A、B、C座建筑面积44606平方米,工程造价52229458元。2018年6月20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1、周口万**香格里拉房地产项目销售房屋所得款项,由贵公司收取、保管、支配,用于项目工程施工。2、我保证该项目所有工程于2019年2月28日前全部施工完毕,并具备验收条件;2019年4月30日前保证所有工程由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遇不可抗力除外)。3、我如违反本承诺书有关条款,自愿向贵公司承担玖佰万元(9000000)人民币或放弃等额的项目工程款;同时无偿返还已经取得该项目内的所有权益和将要取得的该项目内的所有权益(包括放弃所有债权、房产、工程款等利益)。4、我如违反本承诺书相关条款,除履行上述第3条规定的义务外,应当于2019年5月1日前无条件交出所有施工资料、撤离工程项目场地,并保证第三方顺利进驻。否则,按晚撤离现场一日承担叁拾万元(300000)人民币工程损失,直至完全搬离项目场地之日;同时可以对我进行强力清场,所有损失由承诺人自担,承诺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5、本承诺书经签字后生效,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我愿意偿全部承诺内容履行”。2018年7月5日,被告***对上述承诺书在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申请公证,河南省许昌市天平公证处出具(2018)豫许天证内民字第796号公证书。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虽名为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但被告***不是原告万兴公司员工,故双方并非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而是挂靠资质或违法转包关系,该两份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虽然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应为有效,双方可就工程款按照约定进行结算。公证承诺书是合同补充结算条款,被告***应当按照承诺书约定进行履行义务,交出施工资料、撤离工程施工项目场地。第三方是否进场施工,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两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之内向原告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付施工资料,并撤离工程施工项目场地。
三、驳回原告许昌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
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