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02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6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鹤山区。
诉讼代理人胡红广,河南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请保全,代领款项。
被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谢如海。
申请人***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信银行安阳人民大道支行,账号:7398********,8111********,811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北关支行,账户:×××1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乡红旗支行,账号:1642********;开户行:郑州恒丰银行,账号:8371********;开户行:广发银行安阳分行营业部,账号:×××04)250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周珺单独所有的坐落于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街××路北侧一品香江8号楼211[东3单元2层东3户,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6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开户行:中信银行安阳人民大道支行,账号:7398********,8111********,811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安阳北关支行,账户:×××1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新乡红旗支行,账号:1642********;开户行:郑州恒丰银行,账号:8371********;开户行:广发银行安阳分行营业部,账号:×××04)共计2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周珺单独所有的坐落于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街××路北侧一品香江8号楼211[东3单元2层东3户,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鹤壁市不动产权第0××6号]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尤文广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海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