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02民初39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广,河南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谢海如,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尤文广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梦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