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民初38号之一
申请人: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
申请人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98,041.49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98,041.4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