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民初38号 申请人: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 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的(2023)鲁1481民初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98,041.4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98,041.4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