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81民初38号
申请人: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
本院于2023年1月9日作出的(2023)鲁1481民初3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98,041.49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因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098,041.49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