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481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技术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 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公司职工),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鲁1481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1164498.29元,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4045元,申请执行人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23)鲁1481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