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481执833号
申请执行人: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循环经济技术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
法定代表人:**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公司职工),男,199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申请执行人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3)鲁1481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1164498.29元,被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案执行费14045元,申请执行人世纪**(德州)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本案执行完毕,申请结案。故(2023)鲁1481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