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783执140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结,男,1969年11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结追偿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783民初2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款项2490884.7元以及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7309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3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3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申报财产。
二、于2023年1月6日、2023年2月3日、3月8日分别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保险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控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0元。
三、于2023年2月22日院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案件执行过程中已经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783执1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陈 彩 虹
审 判 员 梁 玉 庆
审 判 员 吴 锦 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有谋
书 记 员 黄 志 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