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建工(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503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如,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安阳建工(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再审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安阳建工(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 审判员  侯 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