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03财保153号
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19072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东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建设路东段706号高新区管委会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832R8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东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建东支行,账号:6010********;2.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账号:41040101********)予以冻结(总限额18858252.98元)。
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122B7046720230000××××)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担保限额为18858252.98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东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东部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建东支行,账号:6010********;2.开户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账号:41040101********)予以冻结(总限额18858252.98元)。
二、冻结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单号:122B7046720230000××××)。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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