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29民初4548号
原告:***,男,198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19072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正义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计18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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