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29民初5118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19072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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