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329民初5118号 原告:***,男,197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172190728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