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18民终1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锦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23)川1823民初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10月31日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2023年10月31日,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意***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23)川1823民初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三、准许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670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