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某某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执56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6号鼎太风华B座16层。
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668628893M,住所地介休市北盐场村内。
本院在执行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焦炭集团**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晋0781民初5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995139.13元(其中本金4915245.13元,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8061元,执行费518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飞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