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民初526号之一

原告: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6号鼎太风华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席振宇。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华,男,195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江都市村民,住本村。

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培齐,男,195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太原市小店区。

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介休市义安镇北辛武工业小区3号。

法定代表人:孟耀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士雄,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住太原市小店区。

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育萍,女,199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介休市村民,住本村。

身份证号:14240219900505156X。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省焦炭集团益兴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966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焦四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