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执56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6号鼎太风华B座16层。
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668628893M,住所地:介休市北盐场村内。
本院在执行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与山西省焦炭集团**焦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2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除尘设备一套、横贯初冷器一台、制冷机3台,查封期限为两年(2021年5月28日至2023年5月27日)。
现因申请人书面申请解除对上述被查封财产的查封措施,故依据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省焦炭集团**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除尘设备一套、横贯初冷器一台、制冷机3台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学武
审判员 杨飞飞
审判员 贾霞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常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