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晋中市太谷区水秀镇北郭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3民初1708号之一
原告:***,又名*万生,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晋中市太谷区村民,现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敦信,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马,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市太谷区水秀镇北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晋中市太谷区水秀镇北郭村。
负责人:石剑文,系该村党支部书记。
第三人: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并州南路6号鼎太风华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席振宇,担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丕让,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住太原市迎泽区。
原告***与被告晋中市太谷区水秀镇北郭村民委员会、第三人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82元,减半收取58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国胜
人民陪审员  刘春海
人民陪审员  张 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杜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