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10民终11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南路6号楼鼎太风华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席振宇,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安泽县村民,住山西省安泽县。
上诉人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2020)晋1026民初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宝联公司以其与***之间的争议已经解决为由,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宝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遆海鹏
审判员 张 琼
审判员 吴东红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