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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524民初525号 原告:***,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 被告:朱彤,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 被告: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02001609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朱彤、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称因其居住地疫情实行封闭静默管理,无法调取证据,也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于202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