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

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山西华新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121民初1179号 原告: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新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原告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新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4元,由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