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1121民初1179号
原告: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席×,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山西硕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山西五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华新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原告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新交通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国新天然气利用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4元,由山西宝联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孟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