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02民初462号
原告新乡市和利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新乡市和利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新乡市和利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静慧
书记员 冯玉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