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703财保37号
申请人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裕馗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0元(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五一支行,银行账户:41×××01,账户名称:河南省裕馗房地产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新乡卫滨支行,银行账户:17×××29,账户名称:河南省裕馗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人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2700000元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裕馗房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0元(开户银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五一支行,银行账户:41×××01,账户名称:河南省裕馗房地产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新乡卫滨支行,银行账户:17×××29,账户名称:河南省裕馗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红丽
书记员 李泽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