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703执恢92号之二
关于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恒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高科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河南联华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7民终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依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7民终268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诉讼期间作出的(2016)豫0703民初82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恒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高科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河南联华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恒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高科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河南联华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判决,由于被执行人河南恒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新乡市高科环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河南联华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拍卖被执行人河南联华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混凝土搅拌站设备2套(HZS180C),拍卖被执行人河南恒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乡市××号恒基商务中心6层南区(产权证号:06××37)、新乡市××号恒基商务中心7层(产权证号:06××43)、新乡市××号恒基商务中心6层北区(产权证号:06××45)的房屋三套。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703执恢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蒋东义
审判员 张红丽
书记员 史平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