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703执18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新乡市。
法定代表人:徐守昌。
被执行人:河南省裕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侯雪利。
本院在执行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裕馗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豫0703民初18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2021年11月26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700000元扣划至法院,扣划30875元执行费,将2669125元发放给申请人,剩余部分利息未执行到位。
2、本院依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
3、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于2021年12月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申请执行人如果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晋书彬
审判员 张红昕
审判员 蒋东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秦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