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203民初928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5月1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
被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36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4年8月14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原告***诉被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受理。
原告***诉称,原告自2021年3月开始一直在圣桦城五期为二被告提供劳务,口头约定每天劳务费350元,现原告2021年12月9日至2022年1月8日之间为其提供的劳务,共计44个工,劳务费共计15400元,被告***已支付4000元,下欠11400元。2021年7月16日至2021年8月27日,经原告介绍原告儿子为被告提供劳务,口头约定每天劳务费350元,共计40个工,被告需支付劳务费14000元,被告***已支付6400元,尚欠原告7600元。现二被告下欠原告共计19000元整。现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无故推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9000元;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称其在圣桦城五期为二被告提供劳务,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在顺河回族区。被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开封市郑开大道与三大街交叉口大宏城市广场2座7层,亦不在顺河回族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退还给原告***。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关苘苘
书 记 员 沈 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