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民申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国成,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2日,住淅川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宋门关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魏建宏,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18日,住淅川县。
一审被告:淅川县华富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罗池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淅川县华富陶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6民初字878号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国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只是欣德源公司的代理人,该工程款应由欣德源公司承担。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从几份工程承包合同内容看,淅川县华富陶瓷有限公司将其棚改房承包给了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从一审法院调查魏建宏的笔录显示,该工程系***借用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资质由其实际承建,且与淅川县华富陶瓷有限公司没有结算。同时,申请人***签订的分包合同和劳务合同中,承建方(发包方)均为魏建宏个人,并未加盖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印章,故李国成称,***只是欣德源公司的代理人,该工程款应由欣德源公司承担,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令淅川县华富陶瓷有限公司、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魏建宏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李国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国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