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084民初591号
原告:扬州易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MA1PAA2Q9C,住所地高邮市秦邮路秦邮嘉园22-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展兴干,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被告:***,女,198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
原告扬州易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扬州易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扬州易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易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9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20元,合计2369元,此款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