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浙江舜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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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323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93001782G)。住所地:**市鄞州区和源路**。
主要负责人:蒋国华,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明、郑杨巍,该分行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舜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04757092576C)。住。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保驾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一忠。
被执行人:绍兴上虞中建石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604609672798N)。住所地:绍兴市。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工业区**桥>
法定代表人:周素娟。
被执行人:张一忠,男,1963年7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蒋军,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王玮,女,1982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XXX),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浙江舜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上虞中建石材有限公司、张一忠、***、蒋军、王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2民初896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舜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上虞中建石材有限公司、张一忠、***、蒋军、王玮返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借款本金15700000元,律师费、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1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4月06日向被执行人浙江舜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上虞中建石材有限公司、张一忠、***、蒋军、王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舜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上虞中建石材有限公司、张一忠、***、蒋军、王玮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04月23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舜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上虞中建石材有限公司、张一忠、***、蒋军、王玮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拍卖被执行人张一忠、***名下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888号A2幢八层的房地产、被执行人蒋军名下位于绍兴市上虞区及新世纪花园13幢12号车库的房地产,本案共实现债权4550121.7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舜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绍兴上虞中建石材有限公司、张一忠、***、蒋军、王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2执32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