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官支行、绍兴市上虞区阿顺农产品有限公司、浙江舜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4执21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官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解放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27143D。
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阿顺农产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丰二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323435770A。
法定代表人:赵忠意。
被执行人:浙江舜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保驾山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7092576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04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官支行与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阿顺农产品有限公司、浙江舜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5364747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阿顺农产品有限公司、浙江舜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阿顺农产品有限公司、浙江舜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阿顺农产品有限公司、浙江舜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系因轮候查封且有抵押暂难处置。依法查封***名下车牌号为浙D×××××,浙D×××××,浙D×××××的车辆,并向其发出移交车辆通知书,因车未实际控制暂难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作出对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阿顺农产品有限公司、浙江舜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各罚款50000元、对***、***、张一各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绍兴市上虞区阿顺农产品有限公司、浙江舜诚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官支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黄丹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