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甘01执1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达世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众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1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8月9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6年1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与***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兰民二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执行,执行标的为7185574.58元,其中借款本金7005000元、截止2015年8月26日的利息83836.58元、案件受理费30711元、案件执行费66027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其限制消费。经财产调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升支行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