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1102民初817号
原告:水成军,男,汉族,1973年7月9日出生,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军,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西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系定西市环境保护局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仁义,男,汉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住定西市安定区。系定西市环境保护局职工。
被告: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西市临洮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12月6日出生,住甘肃省临洮县。系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甘肃通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约50岁,个体户,住兰州市城关区。
在原告水成军与被告定西市环境保护局、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通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水成军于2018年3月28日以其与定西市环境保护局、甘肃三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通远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水成军申请撤诉确属自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水成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77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888元,由水成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