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0703行初7号
原告:河南建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宏力大道43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0017291287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普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牧野区税务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飞大道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11MB19510275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法制股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建达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税务总局新乡市牧野区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河南建达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进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建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