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阳县诚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5民初3759号
原告: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解放大道542号附3号。
被告:原阳县诚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原阳县城关镇建设路68号。
原告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原阳县诚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原告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原阳县诚盈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并已办理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原告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原阳县诚盈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献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