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阳县诚盈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5民初1473号
原告:原阳县诚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建设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699975652B。
法定代表人:易厂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宏强、牛光光(实习),河南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687114871W。
法定代表人:赵邦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高,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光辉、吴照生,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解放大道542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阳县诚盈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原阳县诚盈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原阳县诚盈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阳县诚盈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159.03元,减半收取16079.52元,由原告原阳县诚盈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娄本武
审 判 员  安丹丹
人民陪审员  赵 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