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原阳县诚盈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5民初541-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0出生,新乡市。
委托代理人:郭德战、郭昉杓,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诚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原阳县黄河大道北侧鑫源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699975652B。
法定代表人:易厂发,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宏强、牛光光(实习),河南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市解放大道542号附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70068792Q。
法定代表人:王鹏,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仲奇,河南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14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687114871W。
法定代表人:赵邦太,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高,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原阳县诚盈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20)豫0725民初541号财产保全裁定,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于2020年7月16日申请解除对被告原阳县诚盈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万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财产等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原阳县诚盈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20万元的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他财产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孟少华
审判员  耿红霞
审判员  岳文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申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