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原阳县诚盈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5民初541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1月10出生,新乡市。
委托代理人:郭德战、郭昉杓,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阳县诚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原阳县黄河大道北侧鑫源花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699975652B。
法定代表人:易厂发,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宏强、牛光光(实习),河南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新乡市解放大道542号附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70068792Q。
法定代表人:王鹏,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仲奇,河南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原阳县城关镇西干道14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687114871W。
法定代表人:赵邦太,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高,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原阳县诚盈置业有限公司、新乡市景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省华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孟少华
审判员  耿红霞
审判员  岳文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