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81执18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许昌江北花木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8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许昌江北花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许昌江北花木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许昌江北花木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许昌江北花木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八万五千二百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