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清华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清华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榆次区安全生产监督局仲裁程序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晋中中法执字第163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清华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次区安全生产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晋中仲裁委员会(2015)晋仲裁字第82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榆次区安全生产监督局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