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榆商民二初字第116号
原告山西清华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高新区长治路303号1幢8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榆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堡子街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
本案在审理原告山西清华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榆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提出,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九条规定:对于协议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将争议提交晋中市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清华网络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96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专递费1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马小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