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02财保84号
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文平,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西天之润枣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女。
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与被申请人山西天之润枣业有限公司、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于2018年8月21日向晋城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该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2018年11月29日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我院。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天之润枣业有限公司、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85119.1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天之润枣业有限公司、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785119.1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毋春梅
审判员 齐 莉
审判员 郭 翠 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 舒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