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6执11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山西锦绣房地产有限公司员工,住山西省黎城县。
被执行人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郭旭光,董事长。
本院在***与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晋0106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本金一百九十三万四千元,利息三十二万七千七百二十一元九角一分,迟延利息三万七千二百二十九元,案件受理费五万九千九百五十六元,执行费二万五千六百一十七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和执行裁定书;同时,本院依职权向银行、金融证券机构、车管所、房屋管理部门、互联网银行等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房屋管理部门的反馈被执行人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坐落于山西省长治市英雄中路44-45号,本院依法委托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向长治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查封被执行人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西省长治市英雄中路44-45号房产。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对该房产暂不进行处置。银行、金融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车管所等部门的反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执行中,本院通过查人找物的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理财性保险等财产状况进行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综上,被执行人除上述房产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所以暂时无法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我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正与被执行人进行协商,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晋0106民初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三、被执行人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曲建君
审判员 张卫东
审判员 张 斌
二O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武卫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