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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高平市兰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山某某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81民初1279号之二 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对原告***与被告高平市兰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山***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晋058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两处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8)晋058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三行“付款金额应为原告认可的990618.77元”补正为“付款金额应为原告认可的990000元”。 将(2018)晋058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第二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增加一段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郑 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高丽娟 书 记 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