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81民初1279号之二
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对原告***与被告高平市兰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山***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晋058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两处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8)晋058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第三行“付款金额应为原告认可的990618.77元”补正为“付款金额应为原告认可的990000元”。
将(2018)晋058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第二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增加一段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郑 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高丽娟
书 记 员 赵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