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6民初6108号
原告: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迎泽大街**天一官酒店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爱中,男,汉族,1995年5月25日出生,住山西省黎城县。
本院受理了原告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爱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厚德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